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淄博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7日
淄博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有效解决电子政务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建设效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指南》、《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淄博市信息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二条 淄博云计算中心采取市场化、专业化方式,由承建单位依托我市现有基础投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淄博云计算中心将为市、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法院、检察院系统的政务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基础信息资源和通用软件共享、信息安全设施、系统运维服务。
1、统一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包括机房和配套设施,互联网、政务网络接入以及信息系统部署所需的硬件设施。
2、支撑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开发平台等。
3、通用软件。包括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及办公、邮件等通用软件。
4、信息安全设施。包括统一的信息安全软硬件设施,容灾备份中心。
5、系统运维服务。包括淄博云计算中心提供的所有软硬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不含业务系统软件运维服务)。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淄博云计算中心的日常运行由承建单位负责。所有设备、系统软件及基础支撑环境,必须确保全年每天×24小时安全运转。承建单位应加大设备和系统的更新维护力度,保障淄博云计算中心和部门应用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 承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运行和业务办理流程,建立统一的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所需人员由承建单位派出,日常运维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建单位支付。如启用第三方运维团队,需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单位分工负责淄博云计算中心的监督管理。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入驻审核、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经费审列和价格评估牵头工作;市信息中心负责对运行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云资源使用评估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维护。
第六条 各单位新建或升级改造应用系统,应当按照《淄博市信息化条例》的要求,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方案和云资源需求申请,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由财政部门核定。经批准建设的系统,凡淄博云计算中心能提供的服务,一律不允许自建。
第七条 各单位迁入业务系统或使用淄博云计算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应到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淄博云计算中心入驻及使用手续,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安排实施。使用单位应与淄博云计算中心签订信息安全保障合同,明确相应信息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对其建设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及相关信息资源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淄博云计算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置或使用。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九条 承建单位对运行的所有系统负有全部的信息安全责任。应对云平台进行统一等级保护,根据现状和各单位需求及时完善信息安全设施,健全管理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条 淄博云计算中心涉及支撑软件、硬件设备的关键口令、密码由淄博云计算中心负责掌握和处置。淄博云计算中心应当制定人员管理、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防盗、防破坏、温度湿度控制等各项工作制度,并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 重要支撑系统和基本环境所涉及的口令、密码等核心数据应当上报监管部门掌握。淄博云计算中心内各单位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和处置由各单位负责,淄博云计算中心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二条 淄博云计算中心应当设立同城和异地备份中心,对各单位的应用系统及相关信息数据库提供相应备份服务,备份工作须经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需要进行恢复时,淄博云计算中心应立即启动恢复程序,保证相应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淄博云计算中心更新设备和软件,应当报监管部门批准,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设备和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淄博云计算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监管部门对淄博云计算中心各项工作实行严格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时整改;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采取扣减服务费用等惩罚措施,同时责成淄博云计算中心将有关人员调离或清退;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如果国家、省出台政策或文件,禁止使用第三方企业的云计算中心,承建单位必须在确保所有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将淄博云计算中心按程序移交给市政府。
第十六条 对国家和省、市部署的时间紧迫或影响重大的紧急任务,承建单位应当启动绿色应急通道,在第一时间安排该任务入驻,并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到社会管理服务和群众生活时,承建单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启动备份程序,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系统运转。
第十八条 支撑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淄博云计算中心的应用系统大面积瘫痪时,承建单位应当立即调配所需资源予以现场解决,并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尽快恢复应用系统运转。
第六章 监管办法
第十九条 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信息中心对淄博云计算中心的软硬件设备采购、系统开发水平、运行服务质量、信息安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淄博云计算中心的建设和运维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淄博云计算中心日常工作实行日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即时上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中心对淄博云计算中心日常运行实施监管,确保设备及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日常运维工作措施到位。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中心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淄博云计算中心运行的各项系统参数及运行环境进行检测,并及时维护、升级或更新,确定淄博云计算中心系统运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对淄博云计算中心开展信息安全评估,确保淄博云计算中心和使用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中心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和资源使用评估工作,确保淄博云计算中心服务到位、资源使用合理、收费合理公开。
第二十四条 淄博云计算中心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时,监管单位应当责令其整改。如对出现的故障或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将推迟费用支付或扣减相应费用。如对出现的重大故障或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停止与承建单位的合作。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购买云服务所需费用,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级列入年度预算,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承建单位应根据云计算技术发展和云计算市场发展情况,及时降低资费标准,确保各项收费合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