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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字号:[ ]


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强化公共服务,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鲁办发〔200622号)要求,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山东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健康规范发展,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政府部门信息化应用效能,促进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促进电子政务的应用,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保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鲁办发〔2006〕2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兼顾客观性、权威性和科学性。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二、考核主体

  山东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组织我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山东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具体负责考核办法的制定,组建山东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小组(以下简称省考核小组),由省信息办、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单位人员以及省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专家组成,负责省直部门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市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

  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均适用本办法。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确定各市考核范围。

  四、考核内容

  (一)组织体系。单位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信息化业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内部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情况;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落实情况;资源共享、信息安全、运行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二)重点项目。是否明确建设项目工作管理机构;在建项目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进度情况;已完成项目的达标情况、效益以及潜力;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

  (三)专项资金。按照我省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及政府融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落实情况。

  (四)基础建设。本单位电子政务内、外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业务应用情况;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业务梳理和管理创新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内、外网政务信息发布公开和更新,政务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改进情况。

  (六)应用效果。本单位应用系统与公众、企业互动情况和网上受理业务办结反馈情况;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线办事能力;应用系统与省科技防腐电子监察系统的联接情况。

  (七)资源共享。本单位内部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情况;跨部门信息共享及跨部门业务协同工作情况。

  (八)网络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健全程度;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备份及安全等级保护方案制定和工作开展情况。

  五、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每年各单位自评、省考核小组抽取部分单位现场核查,并组织专家综合评议等方式确定考核结果。

  (一)被考核单位根据《山东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填写《山东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自评表》,并提交本单位电子政务工作年度报告。

  (二)省考核小组组织专家对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专家对单位自评结果和抽查情况进行评议,向省考核小组提交考核结果。

  (四)评分说明:单位自评结果和专家综合评议结果分别占综合得分的30%和70%。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将被考核单位年度电子政务建设情况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5-89分)、基本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六、加分事项

  信息化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国家级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不累计);被列为省级以上信息化工作(项目)示范、试点的(国家级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不累计);积极争取国家部委信息化建设资金成绩突出的(每5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七、考核纪律

  (一)参加考核的人员和相关机构应根据评估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评估,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参加考核的人员和相关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干预和影响各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被考核单位应及时提供评估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涉或影响评估工作。

  (四)对违犯工作纪律的单位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考核结果

  山东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结果是评价机关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年度考核结果将上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负责考核部门,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省信息办在综合评估工作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各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各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电子政务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服务和应用效果。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信息办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评价细则  

2、山东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自评表  

3、山东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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