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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28365365bet(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政务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市经信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设立委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公开办,由综合法规科,办公室、宣传科、信息中心组成),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市经信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委综合法规科负责制定委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编制委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委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对各科(处)室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委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网络建设、维护工作,对经审查批准公开的政务信息,负责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开。并向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上级机关门户网站提供市经信委政务信息;
委宣传科负责委机关公开信息的对外宣传、报道(包括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公开栏等)。
第四条 委机关各科(处)室负责人承担本科(处)室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科(处)室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科(处)室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各科(处)室发布政务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本委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科(处)室应主动或在委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八条 本委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领导分工、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联系方式;
(二)委机关各科(处)室的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和电子信箱);
(三)由市经信委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行业标准、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政策解读;
(四)重要活动、工作会议的动态情况、新闻发布等综合信息;
(五)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条件、办事程序、时间;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七)委管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委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廉政规定以及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市经信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市经信委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告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科(处)室信息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多个科(处)室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务信息,征得其他科(处)室同意后,由牵头科(处)室负责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各科(处)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后,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科(处)室提出公开建议,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向经信委获取本办法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委公开办提出申请,由委公开办指定专人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4、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委公开办接到申请后,根据任务分工,即时责成有科(处)室予以受理。有关科(处)室受理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时间、原因,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本部门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第十六条 本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委公开办每季度对委机关各科(处)室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处)室及委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作为评定各科(处)室工作业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各科(处)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委公开办负责在每年2月底前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